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某某、某某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环城西路50号的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40号尚城雅居4幢3单元负103号的成套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保管、使用,因自身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被查封财产的其他行为;
四、如因查封期限届满原因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康晓春
审判员 刘盛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