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2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000元及利息和保全费343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371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翟阳、**、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无证券持有信息,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有房屋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5000.06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和被执行人**所有的思域牌轿车予以查封。因前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340号尚城雅居4幢3单元负103号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经查,前述房屋均已设置抵押,抵押权利人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前述查封房屋暂不予处置。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翟阳、**、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翟阳、**、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翟阳、**、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康晓春
审判员 刘盛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