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2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000元及利息和保全费343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负担案件受理费9620元、申请执行费7371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安岳支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2544.58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592.34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63.68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康晓春
审判员 刘盛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