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城市温馨宾馆、**、**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思域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康晓春
审判员 刘盛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