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07某某与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310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市清江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大道28-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