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94417721。

法定代表人:刘清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江,安徽进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安徽进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宰,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淮北开发区龙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9074344H。

法定代表人:吴云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开发区龙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1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 磊

人民陪审员 吴 悔

人民陪审员 夏翠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