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310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安市清江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强
人民陪审员*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