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600号
申请人: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007953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金潮宇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973640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金潮宇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金潮宇科蓄电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17.86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潮宇科蓄电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417.86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