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600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007953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潮宇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973640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金潮宇科蓄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2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07元,由宜兴市锦奥除尘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