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802号
原告: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1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江源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王敏,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金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保全费607元,共计1,241元由成都俪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