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1财保51号之二
本院根据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川0181财保51号民事裁定,冻结上列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57万元。同月26日,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总府支行账户2290××××9482存款175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