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1财保38号之一
本院根据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川0181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金沙支行账户1135××××6400存款690万元。同年4月13日,成都恒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金沙支行账户1135××××6400存款6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