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汉执裁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广汉正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广汉正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伍拾肆万元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
执行员 袁国贵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