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8423号
原告:西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银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某公司与被告银川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经清偿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