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3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第三人:***,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职业、住址不详。 上诉人新疆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兵03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裕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