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民初166号
原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东至中欧路北至航空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转让款35155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574063.7元(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6月5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原、被告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如下:转让标的为“矿车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组合转让给被告;转让方式为本合同项下的资产交易于2016年9月30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并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被告)依法作为买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转让价格为9715.59万元,乙方(被告)所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转让价款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支付完毕;乙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6200万元,仍有3515.59万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转让标的为矿车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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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兰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霖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