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966号
申请人:沧州中捷信达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路中捷段南富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3597080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东至中欧路北至航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3597224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河北省国营中捷友谊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7BCML6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中捷信达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831447.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河北省国营中捷友谊农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证号:2022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356号)为申请人沧州中捷信达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中捷信达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河北省国营中捷友谊农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证号:2022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356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电机试验台一套、数控立式车床一台(型号:VTL3000ATC+C-Ⅱ)、焊接机器人一套(型号:QRC-E-350)、3.5吨叉车二台(型号:CPD35-AZ4)、10吨叉车一台(型号:CPD100J),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权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保全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