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回复函
(2025)川1011执保1613号
本院椑木法庭:
关于你庭移送我局执行的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2025)川1011民初69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10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金融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816.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名下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XXX、车辆识别号:LVGEF76A6NG078825),查封期限二年。
申请人认为需续行查封或冻结,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现案件业已结案。
特此回复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