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1民初237号
原告:***某,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xxxxxxxxxxxx。
经营者:张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巴中市***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冷某,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某、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某、冷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某、冷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