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4342号
原告:洪某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