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洪某某与四川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4342号 原告:洪某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