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洲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4338号 原告:***,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某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