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4338号
原告:***,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四川某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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