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1387号 原告:马某,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贾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五马沟村。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烁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马某、贾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某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马某、贾某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11.78元,减半收取计9305.89元,由原告马某、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