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1387号
原告:马某,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贾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五马沟村。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烁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马某、贾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某沽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马某、贾某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11.78元,减半收取计9305.89元,由原告马某、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