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中芮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南通云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亚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229民初1947号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厂房1301-52。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某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该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南通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25年6月30日的租赁费1463078.21元,并从2025年7月1日起按25856.76元/月继续计算租金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返还在租器材(详见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3.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租赁费用为基数,按四倍LPR,从2023年12月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4.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601元。5.判令某丁公司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和某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25年10月8日的租赁费1543657.22元,并从2025年10月9日起按13733.57元/月继续计算租金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3.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返还在租器材(详见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4.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租赁费用为基数,按四倍LPR,从2023年12月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5.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601元。6.判令某丁公司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因承建“翁源县循环经济环保园项目”需向原告租赁盘扣钢管材料,由某乙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与原告签订《盘扣钢管材料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单价、结算、付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提供了租赁物,但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拖欠租赁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应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某丁公司是案涉项目总包单位,案涉租赁物是用于某丁公司承建项目,且本案也是因某丁公司拖欠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工程款,导致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无法支付原告租赁费用,故依法应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案涉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2025年10月8日,某乙公司向原告返还了部分租赁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以上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无意见。第二项诉讼请求按我方与原告签字对账的金额为准,2025年3月30日后的租金按仍未归还的租赁物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缺失部分租赁物的租金应免除。因为按合同约定我们需进行赔偿,已进行赔偿就不能再计算租赁费。2025年10月8日的租赁器材明细表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并未经过双方核对签名确认,故对第三项诉讼请求应以双方核实确认的为准进行返还。对第四项诉讼请求,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处理。对第五项诉讼请求,合同确有约定,但希望原告考虑我方实际困难予以减免。对第六项诉讼请求,合同是我方和原告签订,某丁公司不是合同签订人,本案与某丁公司无关。第七项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定。原告是向我方提供租赁物的,与某丙公司及某丁公司无关。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我方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丁公司辩称:一、基于合同相对性,某丁公司并非本案《盘扣钢管材料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本案亦非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而引起的纠纷。某甲公司亦未能提交某丁公司同意承担本案债务连带责任的证据,不属于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某甲公司要求某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某丁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的翁源县循环经济环保园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尚未进入整体竣工验收阶段。按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翁源县循环经济环保园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外围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4.2.2.1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约定:发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发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30日内支付。14.2.2.2支付比例C约定:当工程款累计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总造价的90%。某丁公司在与某乙公司合同履行期间一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方式,均按期支付了某乙公司工程款。目前已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8.22%,不存在拖欠某乙公司工程款的情况。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明某丁公司拖欠某乙公司工程款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支付其租赁费的证据。故原告以以上为由要求某丁公司对某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某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盘扣钢管材料租赁合同,拟证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租赁钢管材料,由某乙公司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单价、结算、付款、违约责任等。 2.对账单,拟证明原告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每月对当月的租赁费用进行了对账。 3.项目现场参建公示信息,拟证明某丁公司是案涉项目施工单位。 4.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电子保单、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了保全担保损失1601元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5.律师费支付截图,拟证明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10000元。 6.2025年5月、6月送货单及退货单,拟证明这二个月租赁物的送退情况。 7.2025年4月至6月某对账单。 8.在租器材明细表。 9.原告方某甲与***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7-9,拟证明原告自2025年4月起多次要求被告对账,某乙公司均未与原告完成对账。 10.出场材料申报计划表,拟证明某乙公司于2025年10月8日向原告退还了部分材料,扣除某乙公司的退货情况后,我方统计至2025年10月8日剩的在租明细。 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某乙公司对原告全部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某丙公司对原告证据表示不清楚。 被告某丁公司对原告证据1、2、4表示,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详见答辩意见。证据1、2是原告与某乙公司形成,与某丁公司无关,真实性由法庭确认。证据4与某丁公司无关,真实性由法庭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详见答辩意见。证据5显示不出付款人,无法确定和本案有关联性。证据6-10和某丁公司无关,由法院依法认定。 经核,涉案租赁合同相对***公司对原告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原告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某丁公司是翁源县循环经济环保园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是某丁公司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公司。 2023年12月20日,原告某甲公司为出租方,被告某乙公司为承租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盘扣钢管材料租赁合同》,内容为:“一、……本合同项目名称:翁源县循环经济环保园项目……本合同租赁物内容:租赁钢管,扣件及48体系热镀锌盘扣式脚手架,具体规格及情况根据承租方要求为准……二、租赁租金单价(详见附表一租赁物租金单价)……五、结算与支付方式。1.租赁材料进到承租方工地上,现场经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人员签收后为租赁计费起始时间。2.每月月底结算租金一次,双方在租金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在第二个月将第一个月的租金付70%,以次类推,如有逾期拖欠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供货。租金及丢失损坏赔偿在材料退清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付清……六、其它约定……2.所有材料在使用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承担所有租赁材料的维修、保养,返还时如有损坏、报废、丢失,承租方按《盘扣赔偿标准表》和《盘扣物资丢失赔偿表》支付给出租方赔偿费用或等同质量的材料……5.如承租方未按合同履约支付出租方租金,出租方有权拒退租赁物,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停止出租方的租金……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律师费和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租赁物给某乙公司使用。原告与某乙公司对至2025年3月30日租金为2183617.57元及在租租赁物情况(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进行核对后,予以签名确认。2025年5月13日,某乙公司又租赁了部分租赁物。2025年5月24日、2025年6月10日,某乙公司向原告租用及返还了部分租赁物,原告与某乙公司签名确认。2025年10月8日,某乙公司向原告返还了部分租赁物,仍欠原告部分租赁物,某乙公司未签名确认。(至2025年10月8日的租赁情况详见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对2025年3月30日后的在租租赁物及租金情况,某乙公司表示会在2025年10月25日前核算清楚,书面提交给本院。逾期,某乙公司未提交。 至今,某乙公司除2024年4月、2024年6月、2024年8月、2024年10月、2024年11月分别付租金40000元、80000元、100000元、2某元、4某元,共付租金820000元外,未再支付租金给原告。某丙公司及某丁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给原告。 2025年7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确认原告和某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25年10月8日的租赁费1543657.22元,并从2025年10月9日起按13733.57元/月继续计算租金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3.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返还在租器材(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4.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租赁费用为基数,按四倍LPR,从2023年12月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5.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1601元。6.判令某丁公司对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7月28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5)粤0229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价值1600360.39元的财产。[实际保全情况详见(2025)粤0229执保1455号保全情况通知书] 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调解同意租金6个月内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付清,某丁公司在剩余未支付给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先行支付租金给原告。某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调解表示经济困难,6个月内无法付清租金。某丙公司及某丁公司表示本案与其无关。因双方各持已见,调解不成立。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其债权,与广东长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应向广东长诺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50000元。广东长诺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花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01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盘扣钢管材料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某乙公司应按合同履行。 按该合同约定,出租方为原告,承租方为某乙公司,现原告与某乙公司一致同意该合同于2025年7月21日起诉之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某乙公司本应将在租租赁物返还原告,但某乙公司一直不返还,确造成原告无法出租租赁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某乙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该损失,参照租金计算。 就在租租赁物及租金问题。某乙公司对至2025年3月30日的租金为2183617.57元及在租租赁物情况,对原告2025年5月、6月送货单及退货单、2025年4月至6月某对账单、在租器材明细表、出场材料申报计划表、至2025年10月8日剩的在租明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2025年4月某,无证据证实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某乙公司还了租赁物,原告按2025年3月在租租赁物情况计算2025年4月某为37685.07元。就2025年5月某,原告以2024年4月在租租赁物情况为基数,加某乙公司确认的2015年5月13日加租租赁物情况,减某乙公司确认的2025年5月24日已还的租赁物,计得2025年5月某为35918.78元。就2025年6月某,原告以2024年5月在租租赁物情况为基数,扣减某乙公司确认的2025年6月10日已还的租赁物,计得2025年6月某为25856.76元。就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8日租金,原告以2024年6月在租租赁物为基数,扣减某乙公司2025年10月8日已还的租赁物,计得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8日每月某为24732.17元(盘扣3669.75元+顶托584.4元+踏板3481.92元+钢管1999.5元+扣件13252.5元+***8.1元+爬梯1736元),共80579.04元[(24732.17元/月×3个月)+(24732.17元/月÷31日×8日)],2025年10月8日后的租金为13733.57元/月(盘扣1273.65元+顶托584.4元+踏板40.92元+钢管1999.5元+扣件9207元+***8.1元+爬梯620元)。因在租租赁物在某乙公司处,清点核算责任在某乙公司,且某乙公司表示会在2025年10月25日前核算清楚书面提交给本院,但其逾期未清点核算提交,视为某乙公司放弃清点核算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某乙公司自行责任。综上,至2025年10月8日的在租租赁物以原告提交的截至2025年10月8日在租器材明细表为准(详见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某乙公司应予返还。至2025年10月8日的租金为2363657.22元(至2025年3月30日的租金2183617.57元+4月37685.07元+5月35918.78元+6月25856.76元+7月24732.17元+8月24732.17元+9月24732.17元+10月1日至8日6382.53元)。减某乙公司已付820000元,某乙公司仍欠原告1543657.22元(2363657.22元-820000元)。2025年10月8日后的租金按13733.57元/月计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 就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某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确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现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按四倍LPR计算,过高,本院酌定按同期LPR计算。故逾期付款利息,以当期实欠租金为基数,从当期应付租金之日起,按同期LPR计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就律师代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问题。某乙公司拖欠租金一直不付,原告为实现其债权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已花费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01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实,经核,符合相关收费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某乙公司应按租赁合同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律师费和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约定,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01元。 就某丙公司、某丁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租赁合同是原告与某乙公司签订,并非原告与某丙公司签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某丙公司就涉案租赁物的租赁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其依约向某丙公司提供了租赁物,要求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等费用,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某丁公司是涉案项目总包单位,拖欠某乙公司工程款为由,要求某丁公司对某乙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丁公司是否拖欠某乙公司工程款,属另一个法律关系,与原告无关。法律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某丁公司应对某乙公司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0日签订的《盘扣钢管材料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21日解除。 二、限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相应租金(至2025年10月8日的租金为1543657.22元;之后的租金按13733.57元/月计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给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25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19733.01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违约数额为基数,按当期LPR,按当期违约天数计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给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四、限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全部在租租赁物(详见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中2025年10月8日仍在租租赁物)给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五、限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01元给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217.65元,由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1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217.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表一租赁物租金单价 品名单位含税单价(元/月)盘扣架2.5米 立杆2米 立杆1米 立杆0.5米 横杆0.6米 横杆0.9米 横杆1.2米 斜拉杆 吨 105基座0.2米立杆 基座0.3米立杆 基座0.3横杆 条 1.2专用上下托条1.2挂钩踏板米某0.1/天安全楼梯套/天4/天/套/元钢管1-6米吨75扣件个/天0.05/天/个***吨/月135/吨/月 附表二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 至2025年10月8日租赁物及租金明细表规格盘扣规格/条架子/个合计/吨合计/条单价/月/元(含税)月某0.6横0.9横1.2横1.5米横0.5立1米立1.5米立2米立2.5立0.6斜拉0.9斜拉1.2斜拉1.5米斜拉至2025.6.30320.001272.00323.00957.00122.00483.00503.00161.001093.00306.00198.00-217.0026.0044.0034.955391.001053669.752025-10-8还-182.00-862.00-255.00-1151.00-322.00-124.00-158.00-644.00-170.00-74.00-63.00-32.00-22.82至2025.10.8仍在租138.00410.0068.00-194.00122.00161.00379.003.00449.00306.0028.00-291.00-37.0012.0012.131051273.65规格盘扣顶托规格/条架子合计/吨合计/条单价/月/条/元(含税)上某立0.3下托小某银粉顶托至2025.10.8仍在租2550115149103-243043.334871.2584.4规格踏板规格/张架子合计/吨合计/条单价/天/米/元(含税)1.2米0.9米1.5米至2025.6.301462205006617.58660.13481.922025-10-8还-100-100-600-5.9-800至2025.10.8仍在租46120-10011.6660.140.92规格钢管规格/吨合计/吨合计/条单价/月/元(含税)小1米1-2米2-3米3-4米4-5米5-6米至2025.10.8仍在租2.525.880.20.3114.978.3126.66751999.5规格合计/吨合计/个单价/天/元接头扣件活动扣件十字扣件至2025.6.306048080107.7885500.0513252.52025-10-8还-390-540-1680-2.49-2610至2025.10.8仍在租-3300-60063305.2959400.059207规格***规格/条架子合计/吨合计/条单价/月/元4*4***5*5***1.5米至2025.10.8仍在租130.06131358.1规格爬梯/个架子合计/吨合计/条单价/天/元(含税)至2025.6.30140.314417362025-10-8还-9-0.21-9至2025.10.8仍在租50.09546202025年10月8日后的租金为13733.57元/月(盘扣1273.65元+顶托584.4元+踏板40.92元+钢管1999.5元+扣件9207元+***8.1元+爬梯620元)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8日每月某为24732.17元(盘扣3669.75元+顶托584.4元+踏板3481.92元+钢管1999.5元+扣件13252.5元+***8.1元+爬梯1736元) 逾期付款利息表在第二个月将第一个月的租金付70%,以此类推租赁期间当期金额逾期起算日当期应付金额(第一个月的租金付70%)应付合计实际付款实付合计违约数额违约天数当期LPRLPR2023.126686.832024-1-314680.784680.7804680.78293.45%12.832024.146449.402024-2-2932514.5837195.36037195.36313.45%108.992024.238486.042024-3-3126940.2364135.59064135.59303.45%181.862024.382509.472024-4-3057756.63121892.220121892.22313.45%357.162024.4118715.422024-5-3183100.79204993.014000040000164993.01303.45%467.862024.5118345.072024-6-3082841.55287834.5640000247834.56313.45%726.192024.6158941.082024-7-31111258.76399093.3280000120000279093.32313.35%794.082024.7230076.582024-8-31161053.61560146.92120000440146.92303.35%1211.912024.8302978.292024-9-30212084.80772231.73100000220000552231.73313.35%1571.212024.9356273.242024-10-31249391.271021622.99220000801622.99303.10%2042.492024.10327265.542024-11-30229085.881250708.872某420000830708.87313.10%2187.152024.11182149.842024-12-31127504.891378213.764某820000558213.76313.10%1469.712024.1283407.522025-1-3158385.261436599.02820000616599.02283.10%1466.322025.152162.462025-2-2836513.721473112.75820000653112.75313.10%1719.572025.241485.722025-3-3129040.001502152.75820000682152.75303.10%1738.092025.337685.072025-4-3026379.551528532.30820000708532.30313.10%1865.482025.437685.072025-5-3126379.551554911.85820000734911.85303.00%1812.112025.535918.782025-6-3025143.151580054.99820000760054.992026.625856.762025-7-31703023.192283078.188200001463078.18暂计至2025.6.302283078.182025-6-302283078.188200001463078.1819733.01附表三逾期付款利息表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