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28民初34号
原告:曾某某,男,羌族,1975年0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羌族,1975年0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69年0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
第三人:桂某某,男,羌族,1981年09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田某某,第三人桂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2月01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24年07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1.00元,减半收取为5130.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