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263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店头村7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