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263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店头村7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