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592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波,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蓝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淇,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仁贤,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徐州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志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仁贤、徐州基桩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曹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