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544号
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3号新都商务楼11楼1103室(CN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