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544号 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3号新都商务楼11楼1103室(CN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维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科院(北京)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邹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