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5民初979号
原告张燕,女,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代理人程嘉明,四川格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书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114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审判员 王茂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