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1268号
申请人:任丘市鸿瑞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务乡南马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4957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10号厢竹小区8栋1单元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8392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丘市鸿瑞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丘市鸿瑞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661445.46元。申请人任丘市鸿瑞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PZDM201945000000000011)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鸿瑞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荣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1445.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