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尧莲俊。
被执行人: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302执11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余运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廖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