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03民初502号
原告: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路北首东侧德州宏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7133769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天津市德田漆业化工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家码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334606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德田漆业化工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德州浦益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