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5609号
原告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博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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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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