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1516号 申请人: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5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驰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50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