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09月01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文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3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8007.00元;退还质保金25000.00元;上述款项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一审诉讼费2773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2月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一、2021年2月底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二、2021年4月底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三、2021年6月底支付工程款9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3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