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98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董事长。

被告: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四,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安汉新天地div>

法定代表人:李福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英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