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98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董事长。
被告: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四,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安汉新天地div>
法定代表人:李福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安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充县安汉金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英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