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252号。
法定代表人: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一审被告:四川安汉顺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二段12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四川安汉顺鑫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3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已与***在执行过程中核清债务,所欠款项已经付清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晓彬
审判员 辜小惠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