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玉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充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充安汉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819号
原告: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2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西充安汉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北一段12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芝,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充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司)、西充安汉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的(2021)川1325民初2737号**诉**建司、安投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致、诉讼标的同一种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我院(2021)川1325民初273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明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