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321民初1532号
原告: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某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某压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某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某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山东某压公司继续履行《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完成工程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2.请求判令山东某压公司支付至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10月20日为2673400元,自2022年10月21日至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以2147300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山东某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7日,江苏某源公司、山东某压公司在山东省桓台县签订《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应技术协议等,约定山东某压公司安装涉案天然气锅炉,合同金额为2147300元;承包方式为山东某压公司包工不包料,工程价格一次性包死,合同工程价款不变;山东某压公司负责氧气、氩气、乙炔、焊接类材料等及工具类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江苏某源公司负责全部安装主材料;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因山东某压公司原因未按本合同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山东某压公司按照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压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涉案工程安装。在2019年1月份的调试过程中造成价值429500元的1台高压变频器损坏,至今未能解决。就完成施工、调试验收、办理投运等事宜,双方进行过多次沟通,山东某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以成倍增加工程款为要挟,拒绝继续施工、调试验收、办理投运手续,并拒绝向江苏某源公司提供办理锅炉投用所必需的锅炉出厂资料、锅炉安装材料、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所必须提供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资料,导致江苏某源公司亦无法委托第三方完成。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江苏丰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某压公司辩称,1.因涉案工程是由于江苏某源公司的原因非法组织了工程测试,导致相关设备烧毁。至今江苏某源公司既没有购买新的设备,也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确定是谁的原因导致的该设备损毁。因此,涉案工程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2.之所以涉案工程未能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是因为江苏某源公司违法组织调试导致重要设备烧毁而使合同中止,并非山东某压公司违约导致。因此,不存在山东某压公司向江苏某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说法。3.关于江苏某源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江苏某源公司主张的山东某压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安装不是事实。在调试过程中造成的高压变频器损坏不是山东高压公司的责任。当时在调试过程中,江苏某源公司擅自组织调试,且未通知山东某压公司人员到场,因此,对于调试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等,山东某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增加工程款的问题,并不存在山东某压公司要挟的问题。合同经过几年的中止,现在人、财、物的价值增加,因此,山东某压公司并不存在以增加工程款为要挟而拒绝施工、调试验收的问题。另外,关于江苏某源公司主张的办理锅炉投用所必需的锅炉出厂资料、安装资料等问题。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江苏某源公司非法组织的调试现场导致设备烧毁后的中止履行期间,山东某压公司将有关资料以及施工用的小型设备放在了江苏丰源公司厂区内的两个集装箱式的铁皮屋内。由于江苏某源公司对门卫管理严格,不允许山东某压公司人员进入,致使两个小铁皮屋在合同中止期间就放在厂内。后,江苏某源公司借口说小铁皮屋失火,而将小铁皮屋内东西全部丢失。因此,山东某压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存在江苏某源公司主张的是山东某压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设备安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付款情况。
2018年6月17日,江苏某源公司(甲方)与山东某压公司(乙方)签订《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江苏丰源公司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江苏丰源公司厂内,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江苏丰源热电天然气锅炉项目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附件二天然气锅炉安装技术澄清、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澄清、附件三安装施工技术协议。本工程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施工,2018年7月30日锅炉启动投运。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为2147300元。付款方式为所有工程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期间为本合同按工程进度付款,甲方每月25日根据乙方的施工量(双方共同认可)付该月工程值的70%,累计付合同总额的70%,乙方在甲方付至工程款的50%前将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0%)递交甲方;本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合同总额的20%;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额的10%。竣工资料交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供竣工资料。承包方式为本合同属乙方包工不包料(工程一次性包死,本合同工程量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工程量进行施工,无论设计院的工程量超出多少,本合同工程价款不变),乙方负责氧气、氩气、乙炔、焊接类材料等及工具类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乙方负责供应锅炉酸洗用药剂及酸洗用临时管道、阀门类材料和锅炉吹管用临时管道、阀门等材料;工具性材料由乙方提供,如脚手架、防护网、焊接挡风棚等;甲方负责供应全部安装主材料。技术要求为江苏丰源热电天然气锅炉项目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天然气锅炉安装技术澄清、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澄清、安装施工技术协议。违约责任为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日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时,每逾期一天,处乙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该合同后附有江苏丰源热电天然气锅炉项目安装范围及安装设备清单、天然气锅炉安装技术澄清、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澄清、安装施工技术协议等材料。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安装施工。后,江苏某源公司向山东某压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
庭审中,江苏某源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份正式开工,并于2019年3月份停工。涉案工程完成了大部分安装,部分已经进入调试阶段。2019年1月,设备与外购件变频器在调试过程中,由于山东某压公司作为安装方将电源线接反,导致变频器损坏,从而导致整体设备安装调试停滞,该责任方为山东某压公司。为此,除提交上述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外,江苏某源公司还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江苏某源公司、山东某压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
1.《关于丰源电厂天然气锅炉消防验收资料及高压变频器损坏问题的回复》一份,用以证明山东某压公司未完成消防验收,承诺解决消防验收资料问题;山东某压公司推卸在安装调试中造成锅炉高压变频器损坏问题的责任。该回复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某源电厂天然气锅炉高压变频器损坏的问题:天然气锅炉安装调试中,高压变频器属厂家调试,我方配合,调试前检测及接线端确认为厂家调试人员负责确认,检查完毕始送电是厂家调试人员,调试阶段问题应为厂家负责,调试完毕后转交我方安装使用,此事故我方无任何责任,望贵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调查,并提供有说服力的第三方见证依据。二、关于消防验收资料:部分消防资料内容盖章后贵公司未予以认可,我方将尽快解决消防验收资料问题。
2.《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一份,用以证明山东高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价款总额,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清单,要求额外增加合同款2351250元,作为后续开展工作的前提。该工程量及变更证据单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单据的主要内容为:关于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清单存在较大差异,贵司要求我方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如下:1.投标时生产厂家口头提供锅炉情况为整装模块供货,实际为散件供货,此项增加安装费用800000元……11.2018年4-5月份、2020年11月-12月份,贵司通知我单位安排人员进行调试,我方安排调试人员进场,都因贵司原因,两次中止调试增加调试费用250000元……以上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甲方承诺给予签证确认,我公司已于2019年3月4日以书面形式当面交给贵司相关人员,至今未给予确认,已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并尽快安排专人,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现场实物核实确认,并支付我方相应款项,以便于后续工作开展。
3.《关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施工、调试和投运事项联系函》一份,用以证明江苏某源公司要求山东某压公司完成剩余工程量并配合开展调试工作,同时提供资料办理投运手续,使锅炉尽快投运。该联系函系江苏某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山东某压公司发送。该联系函的主要内容为:由贵公司承建的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1×100t/h天然气炉,仍有剩余工程量未完成,现我司天然气炉需投运,请贵司依据我双方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合同,派人来我司完成剩余工程量并配合开展调试工作,同时提供资料,办理投运手续,使我司天然气炉尽快投运。
4.《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一份,用以证明山东某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增加工程量2106250元。该清单系山东某压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江苏某源公司发送。该清单的主要内容为:江苏某源热电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因实际施工位置与招标时的施工位置发生变化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工程量及措施费增加,原合同额2147300元,已显失公平,后因业主原因导致多次停工,现业主要求重新复工,对此,山东高压公司提出:1.江苏丰源热电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实际已发生增量为约1606250元(后附明细)。2.后续施工至调试完成具备运行条件需大约200000元……3.该工程消防验收需业主方自行办理,如需高压容器公司办理,需增加300000元费用)(或据实支出)……。
5.《关于立即完成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办理投运手续的通知》、《回复》各一份,用以证明山东某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以成倍增加工程款为要挟,拒绝继续施工、调试验收、办理投运手续。山东某压公司拒绝提供办理锅炉投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致使江苏某源公司无法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通知系江苏丰源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上述回复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2年6月1日针对江苏丰源公司的上述通知作出的相关答复。其中,(1)……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贵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产生高额违约金,且设备迟迟不能投用给我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亦应由贵公司承担。为此,特通知贵公司如下:1.优先解决锅炉投用问题,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回复的主要内容为:……贵我双方已经就522通知所涉工程的施工及停工的原因、相关费用的处理等基本达成了一致。不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我公司。正如823纪要中所说,522通知所涉工程之所以停工,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变频器损坏及维修问题,对此,既有贵我双方往来函件等材料,也有您司与相关单位的诉讼材料能够说明。我公司真诚地希望您司早日解决好这个根本问题,以使522通知所涉工程能早日复工……
证据二,(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涉案变频器损坏是山东某压公司原因造成的。其中,(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载明: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原告方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丰源热电18年后来买的两台变频器现场接线接反了,调试送电的时候炸机了,问题不小,您先了解一下”“接线好像是现场业主方接的”“没有人员安全问题,设备损毁严重”“他们输入输出接错了”……(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海电气富士电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根据被告调取的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的案件卷宗,该案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已向业主经办人员***联系核实相关案件事实,***已明确回复确认,业主请的锅炉安装队将现场的接线输入和输出接反了,导致涉案变频器送电时被损毁……
对此,山东某压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工程之所以延期是因为2018年10月24日及其以后,江苏某源公司还不断的购买新设备往现场运送。因此,工程延期的责任在于江苏某源公司,而非山东高压公司。而且,涉案合同仅约定了价格一次性包死等,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若因江苏某源公司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延期,也适用该合同。对于证据1,在该回复中,山东某压公司清楚的陈述,调试阶段的问题应由厂家负责,而不应由山东某压公司负责。因为当时组织调试的是江苏某源公司,则在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应由山东某压公司负责。关于消防验收资料的问题,相关资料和简单设备均在江苏某源公司的两个铁皮屋内。因江苏某源公司的原因致使该材料丢失,不应由山东某压公司负责。对于证据2、证据4,涉案安装合同约定2018年7月30日完工,但因江苏某源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接近两年多的时间。因此,作为一种补偿或者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山东某压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的主张合理合法,不存在要挟情况。对于证据3及证据5中的通知,江苏某源公司并未解决合同恢复施工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重要设备烧毁后,并未通过合法的程序确认责任。江苏丰源公司亦并未购买新的设备。因此,山东高压公司无法进行安装。而且涉案资料和施工设备,均系江苏某源公司原因导致丢失。对于证据5中的回复,该回复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证据二,(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法院并未在审理查明或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涉案变频器损害的责任一方。相关载明的部分也是陈述的当事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法院的认定观点。
庭审中,山东某压公司辩称,其已经全部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中的安装部分,但由于江苏某源公司组织调试不当,造成重要设备、资料被烧毁,江苏某源公司亦未购买新的设备,致使涉案工程搁置至今,未能继续施工。为此,山东某压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山东某压公司向江苏某源公司发送的关于设备供应商调试中发生事故的责任不在于山东某压公司的相关函件七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停工至今,是由江苏丰源公司设备供应商调试中发生事故所致,责任并不在于山东高压公司。该七份函件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2月22日、2019年11月16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7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4日。该函件内容均强调“高压变频器属厂家调试,我方配合,调试前检测及接线端厂家调试人员负责确认”等,系关于双方沟通涉案工程的意见及处理方案。其中上述2020年4月13日、2021年3月27日的函件内容与江苏某源公司提交的证据相同。
证据2,《关于立即完成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办理投运手续的通知》的回复(即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5中的回复)一份,用以证明山东某压公司处理设备烧毁事故及后续复工问题的态度及方案。
证据3,函件两份,用以证明山东某压公司存放施工资料、部分施工设备等的集装箱已被江苏某源公司丢失,江苏丰源公司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其中,(1)第一份函件系江苏某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山东某压公司发送。主要内容为:2022年6月17日17:30左右,我司天然气炉西北角场地一只杂货柜内部出现自然迹象。为消除隐患,我司紧急启动了应急方案。在清理隐患现场发现杂货柜内有氧气瓶、乙炔瓶、废旧电源线、油漆桶和稀释剂桶、黑皮胶管、棉被和塑料桶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的混乱现象。后我司经多方咨询,得知杂货柜为施工单位废弃工棚,故,我司按照无主废弃物缴废和清场……(2)第二份函件系《关于工具房和办公室认领函件的回复函》,系2022年7月7日山东高压公司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函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是由于贵方原因停工,贵公司不允许我公司把工具房和集装箱办公室运走,贵公司应负有看管责任。2.存放现场是施工时贵公司指定的位置,明知是我公司施工用的工具房和办公室,而作为无主物品私自处理,我公司有理由认为是贵公司故意为之……
证据4,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认可了关于事故责任及善后处理的初步意见。该会议纪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主要内容为:……原合同2147300元,已显失公平,后因业主原因导致多次停工,现业主要求重新复工,对此,山东高压公司提出:1.江苏某源热电1×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工程实际已发生增量约为2350000元。2.后续施工至调试完成具备运行条件大约400000元……
证据5,江苏某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两份(即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2、4)、以及关于江苏某源天然气炉调解方案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除合同及图纸外,尚有部分变更,如解除合同,江苏丰源公司应对山东高压公司予以补偿。其中,关于江苏某源天然气炉调解方案系山东高压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江苏丰源公司发送。该调解方案系关于山东某压公司主张的工程量的变更情况。
证据6,仓库购进物资台账一宗,用以证明江苏丰源公司供应设备到场时间较晚,致使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增加。该台账记载了收货的时间、进货单位、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收货人及供应经办人等。上述单据载明的收货时间为自10月24日至1月23日之间。
证据7,(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即江苏丰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二)、(2021)鲁03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7536号民事裁定书、(2023)鲁0112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截至目前,涉案设备烧毁的责任至今没有确定,江苏丰源公司至今也未购买新的设备,因此,涉案工程现在不具有恢复施工的条件。
证据8,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一份,用以证明江苏某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调试。该规程载明: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为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全面协助试运指挥部负责机组试运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和发展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环境和健康等工作进行控制……。
江苏某源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对于江苏某源公司向山东某压公司发送的函件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山东某压公司向江苏某源公司发送的相关函件真实性有异议,江苏某源公司并未收到,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均显示工程停工是因山东某压公司要求高额费用,而非因变频器损坏。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回复系山东某压公司的单方意见。对于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山东某压公司存放了何种物品,江苏某源公司并不知情。对于火灾之后的残留物品,江苏某源公司曾要求山东某压公司前来认领,但山东高压公司并未理会。对于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会议纪要系山东某压公司的单方意见,并不能证明双方认可了相关处理意见。对于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山东某压公司完全抛开合同约定,以额外高额费用为要挟拒绝继续施工。本项目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现场签证增加工程款的情况发生,技术协议对追加合同价款做了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对于证据6,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江苏某源公司未查到该材料,不能确定为江苏某源公司所有。对于证据7,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文书共涉及五方当事人,除山东某压公司外,其他四方当事人均指向变频器的损毁责任在山东某压公司。变频器损毁的事实是,在山东某压公司已将变频器安装、接线完成的情况下,供货方到达现场进行开机调试,且三方均在现场。系山东某压公司接线错误所致。而且,江苏某源公司有替换的变频器,并不存在山东某压公司主张的“江苏某源公司至今也没有购买新的设备,因此本案工程现状不具有恢复施工的条件”的问题。对于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涉案工程尚未安装完成,尚未达到启动、验收的条件,不存在山东某压公司所称的“原告未按国家的有关标准组织调试”的问题。
庭审中,江苏某源公司主张山东某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并诉求山东高压公司支付违约金26734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147300元为基数,按照日3‰计算自2021年9月1日(江苏丰源公司向山东高压公司发送联系函之日)至2022年10月20日(江苏丰源公司自愿主张之日)。江苏丰源公司还主张山东高压公司以2147300元为基数,按照日3‰的计算标准向其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至涉案工程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
对此,山东某压公司辩称,因变压器被烧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涉案工程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山东某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江苏某源公司提交的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关于某源电厂天然气锅炉消防验收资料及变频器损坏问题的回复、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证据、关于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施工、调试和投运事项联系函、江苏丰源热电100t/h天然气锅炉安装增加工程量及变更、关于完成工程施工、调试、验收及办理投运手续的通知、回复、(2020)沪0106民初57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9306号民事裁定书、天然气炉安装单位未完成项、电子汇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山东某压公司提交的相关函件、会议纪要、仓库购进物资台账、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21)鲁03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7536号民事裁定书、(2023)鲁0112民初3223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账明细等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江苏某源公司与山东某高压公司签订的涉案《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经庭审查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涉案变频器损坏的原因及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二、山东某压公司主张的后续施工工程款是否应当增加;三、江苏某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能否支持。
一、关于涉案变频器损坏的原因及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庭审中,江苏丰源公司主张系因为山东某压公司的人员将变频器的线路接反,导致电源接通时变频器炸机烧毁,而山东某压公司则辩称系江苏丰源公司违法组织调试,且在山东高压公司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变频器损毁。为证明涉案变频器的损坏原因,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但根据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关于变频器损坏的描述均系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均未对涉案变频器损坏的原因进行事实认定。故,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涉案变频器的损毁原因亦不能予以认定。但,暂不论该变频器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在发生该损害事件后,为保证涉案锅炉工程整体施工进度,避免工程停滞而产生额外损失。在涉案该变频器存在可替换或另行订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安装工程进行,而不是各方推卸责任,置之不理,最终使涉案安装工程长期停滞。而且在此期间,双方亦未积极就该变频器的损坏原因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认定或解决。在此情况下,因在涉案《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不包料”、“江苏丰源公司负责全部安装主材料”,在江苏某源公司目前无法证实涉案变频器系由山东高压公司损坏的情况下,江苏丰源公司应当先行为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施工过程中所需设备,提供保障设备安装施工的相应条件,以促使安装工程顺利进行。至于已损毁变频器的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可另行通过相关途径予以解决。
庭审中,山东某压公司还辩称,涉案锅炉投用所必需的锅炉出厂资料、安装资料以及小型设备等在江苏某源公司厂区内已经被烧毁。对此,江苏某源公司不予认可。虽然通过双方的往来函件,江苏丰源公司认可发生火灾,并通知山东某压公司领取火灾遗留的残品。但就之前在铁皮屋内存放何种资料及设备,本院均不能予以查证。故,山东某压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信。
庭审中,江苏某源公司、山东某压公司均认可涉案安装工程已完成大部分,且江苏丰源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综合分析涉案安装合同的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的相应成本及双方当事人自身利益等各方面,涉案设备继续安装施工符合客观实际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利益。故,江苏某源公司诉求山东高压公司按照《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但江苏某源公司应按上述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山东某压公司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所需的变频器等相关设备。
二、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增加的问题。
涉案《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为2147300元……工程价格一次性包死,本合同工程量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工程量进行施工,无论设计院的工程量超出多少,本合同工程价款不变……”该承包合同的附件即《安装施工技术协议》约定“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包括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事件引起的增加工程计算,结算按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总额系固定和不变的。即使涉案工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量,也应由双方进行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并经过建设单位即江苏某源公司予以确认。因此,在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系包死价,而且山东某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与江苏某源公司对工程增量达成合意,并经江苏某源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山东某压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山东某压公司还辩称,合同约定的“包死价”系根据合同工期确定的。但是因为江苏某源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后期施工人员、材料成本增加,再行按照合同工期内的价格进行施工,已经显失公平。山东某压公司对此虽提交了相应的函件,其中载明了增加费用的项目及预计金额,并主张增加费用近235万余元,经对比,该增加金额已经明显超出涉案合同1倍的价格,应当认为也是远远超出江苏丰源公司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且又因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山东某压公司“包工不包料”,山东某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之外人力成本及其他辅助器材及施工工具存在价格陡升的客观因素。故,按照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成本目标确定费用,较为客观合理。对山东某压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涉案工程延期的原因以及江苏某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问题。涉案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份才开工,截至2019年1月,仍处于相关设备安装过程中。且根据山东某压公司提交的涉案仓库购进物资台账也可以认定江苏丰源公司并未完全在上述合同约定工期内向山东高压公司提供安装工程所需设备。而即使如此,山东某压公司并未提出因工期延长导致各项费用上升的异议,或经综合评估后提出解除合同等,而是予以接收并继续安装施工。由此,涉案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就施工工期延长问题,双方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根据实际状况对工程期限延长达成了默认。且即使在变频器损坏出现争议后,江苏某源公司虽曾多次要求山东某压公司继续施工,但经本院上述分析认定,在江苏某源公司未重新提供变频器的前提下,山东某压公司作为“包工不包料”的施工方,也不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从这个角度上讲,江苏某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安装工程的逾期系由山东高压公司违约导致。故,江苏某源公司诉求山东某压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2673400元及截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某压容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1×100t/h天然气锅炉工程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附件)继续履行,原告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省建设某压容器有限公司提供安装工程所需的变压器等设备,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完成剩余工程的施工、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投运手续;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原告江苏某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7047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某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7047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