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455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大街舒然家园2号楼3**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东首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1**17层中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19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7329元(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3.85%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182000元,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以1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5月就职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分配到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所属的淄博分公司工作。在任职期间原告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2021年3月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致使原告无法维持家庭等基本开支,遂向被告提出辞职,被告批准了原告的辞职,且于2021年4月办理了正式交接手续,但总计欠原告工资192000元未能发放,此后原告催讨也未能支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辩称,1.被告方所欠原告的工资等不是182000元,而应该在该数额的基础上减去二级建造师证的使用费8000元。2.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所写的欠条当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利息应该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项诉讼请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6日,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原告出具《2017年**收入证明》一份,载明:“1.每月按6000元计取工资,全年6000×12月=72000元。根据公司目前收入情况,执行每年收入不低于15万标准,计2017年应补发奖励、分红78000元。2.全年收入不含建造师补助。3.争取2018年6月底之前补发到位,奖金发放到位,后此证明相应作废。”2019年2月2日,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淄博分公司欠**2018年奖励费用捌万元整(80000元)。”以上收入证明和欠条中均加盖了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印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2021年4月6日,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欠**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共计12个工资。工资金额:7000元/月*12个月=84000元(捌万肆仟元整),**所欠工资已在报济南公司债务表中包含,特此说明。由毕总签字后生效。”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在该欠条中签字。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主张原告系在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处就职,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系为了承揽工程方便而成立,因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不具有保险开户的资格,故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代缴社保,保险费用来源于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两被告独立核算,涉案欠款应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承担责任,不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主张两被告欠其2017年工资78000元、2018年奖励费用80000元、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工资84000元,共计242000元,减去其向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所借款项60000元,两被告还应向其支付工资182000元。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认可原告诉求的欠款总额中扣减了原告向其所借款项60000元,但主张原告的工资应为6000元/月,2021年4月6日的欠条中含8个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使用费(二建补助)8000元(1000元/月乘以8个月),因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已于2020年8月1日从被告处转出,故该8000元应予扣减。
另,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4.50元。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作为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承担。第二、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欠条中明确载明了所欠原告工资和其他奖励费用的数额,且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认可原告诉求的欠款总额中扣减了原告向其所借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82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主张应从上述欠款总额中扣除二级建造师补助8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7日(最后一份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的经济损失(以18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3.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为7707.70元。第四、本案诉讼系因被告欠款所导致,且原告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必要合理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82000元、经济损失7707.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4.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3元(已减半)、申请费1472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国媛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青
书 记 员 ***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