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6执保134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3668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黄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湘NHEX**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黄某所有的湘NHE5**号小型普通客车1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