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24民初8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