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0797号
原告:刘某,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