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7民初8404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唐(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不详。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