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5099号 原告:天津银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中国水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天津银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水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2024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4年6月14日原告天津银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银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银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银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