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35民初378号 原告:***,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塘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巴塘县金弦子大道27、2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丽江福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街道白华社区锦缘家园2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汇兴路35号。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塘支公司、第三人丽江福灵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