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6民初14877号
原告: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河口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22MA49X6738G。
经营者:***,身份在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都区成灌东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696386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金山盛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494556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成都金山盛景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成都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大悟县力进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