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民初88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座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明,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省雅安市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育才路112-118号、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蒲道深,医院院长。
第三人: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伦伟。
第三人: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1号棕南苑B幢6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唐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雅安市精神病医院、第三人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追加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郑 议
人民陪审员 邓 莉
人民陪审员 杜向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