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6861号
原告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
委托代理人苏正,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佩,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曲颂。
委托代理人熊立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