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802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座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雅安市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育才路112-118号、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蒲道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叶涛,男,该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伦伟。
第三人: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1号棕南苑B幢6楼C2号。
法定代表人: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雅安市精神病医院、四川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宏天智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 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凌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