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6269827M)。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1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020927520010905、凭票即付金额叁万元整、申请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高新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